“由于我的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近日,一封致歉信刊登在《中山日报》上。致歉信的背后,是第一市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陈某后因此获刑。办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世,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促使陈某将位于我市重点生态区五桂山的被毁坏林地有效复绿。
据检察官介绍,2005年,男子陈某向我市某经济联合社承租某村土地,成立某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改为“某花草种植有限公司”)进行开发。2015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园区的山坑处修建一条水泥硬底化道路,后在林地上搭建构建物、吊脚水泥面等。经鉴定,上述被毁坏的林地面积共4.9987亩,林种均为水土保持林(属防护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植被已造成严重毁坏,现场林地已丧失林业种植条件。
▲陈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园区林地上搭建构建物、吊脚水泥面等。
2019年3月起,陈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超出土地承租范围雇请他人使用挖掘机清理植被、开挖山路,后种植柚子树、百香果、柠檬、桑树等。经鉴定,上述被毁坏的林地面积64.3亩,林种均为水土保持林(属防护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植被已造成严重毁坏,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现场林地仍具备林业种植条件。
第一市区院在办理陈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一案时,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后认为,陈某将原生林木铲除而种植百香果树等经济林木的行为属于破坏林地,涉及的森林类别均为生态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遂依法对陈某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经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后,没有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一市区检察院依法以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将涉案林地恢复原状,若未完全履行或履行后验收不合格的,承担涉案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涉案林地复绿后。
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引导陈某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恢复生态原貌,将对生态环境破坏的损失降至最低。针对恢复原状是否需将现有果树去除并重新种植本地树种的问题,检察机关多次向鉴定人员、林业主管部门咨询专业意见。陈某按照专业意见在现有果树上搭配补种白喜草、狗牙根、黑麦草等本地草种,后经鉴定,涉案林地已全部完成复绿,苗木成活率达98%以上,苗木长势良好,林地功能和生态环境基本已恢复。
陈某系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投资人,经检察机关法治教育,其已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积极采取行动弥补其所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统筹把握保护生态环境与服务“六稳”“六保”的关系,综合陈某认罪悔罪表现、自首情节等全案情况,依法向市第一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将对其经营的民营企业影响降到最低。后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最大程度保护其经营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中山日报报业集团新媒体中心
◆文+/记者 隋胜伟 通讯员 洪淡玉
◆图/由第一市区检察院提供
◆编辑:唐益
◆二审:蓝运良
◆三审:岳才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