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山市首次出台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进行解读。
《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9月1日已正式实施。企业出现清单中8大类共17种情形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依规对其下达整改通知,教育劝导企业整改。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科长胡涛解读时表示,此举避免执法一刀切,目的是实现过罚相当,体现执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基本条件是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主体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主体存在《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可免于行政处罚情形时,应当向违法行为主体发出整改通知,违法行为主体应按要求落实整改。
《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规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仅适用于违法行为主体同一行为的初次违法情形,对于恶意为之、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将不能免予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明确,符合条件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将违法行为主体参加教育培训的有关情况作为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的考量因素,体现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胡涛表示,清单的制定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中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中山市营商环境,推进中山市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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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黄凡 通讯员 肖欢欢
◆图+1/记者 黄凡
◆编辑:唐益
◆二审:蓝运良
◆三审:岳才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