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市公安交警支队重申: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违规行驶的,最高可处罚款50元。
据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允许上路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几类,但中心城区禁止人力三轮车上路。
目前,我市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已经超过30万辆,数量较为庞大,但由于部分市民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意识相对不强的原因,包含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走非机动车道、违反靠右通行规则的现象在个别区域不时可见,非机动车道内、路口斑马线上因为电动自行车逆行造成的轻微碰撞事故时有发生。在问及违规在机动车行车的原因时,当事人普遍承认机动车道路面平、宽,方便,好走,没有颠簸。
数据显示,截至8月25日,中山今年共发生涉及一般以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159宗,死亡22人,受伤152人,其中电动自行车119宗,死亡13人,受伤120人。经分析事故原因,发现绝大部分是因为当事人驾车违规在机动车道行驶引发。
对此,交警部门再次郑重提醒:道路交通法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款50元;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款20元。
◆中山日报报业集团新媒体中心
◆文+/记者 陈家浩 通讯员 刘洪希
◆编辑:唐益
◆编审:岳才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