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梁,还好你提醒我们,否则我们可能就被骗了”。近日,一对老年夫妻专门到桂山公证处感谢公证员。两人前不久被自称“中介”的人带到桂山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幸好公证员及时发现问题并提醒,才免于被骗。
当天,公证员小梁接待了这两位老人。按照正常程序,小梁进行情况询问,两位老人却一问三不知,只要求迅速办理,“中介”更是对公证员的询问表示不耐烦,并多番指责。小梁觉得情形不对,单独带两位老人到另外的询问室了解详情。细问之下得知,两位老人着急出售一套手上的房屋,并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收到购房款。此时,“中介”以可能无法申请到贷款为由,要求两位老人签订受让方可以随意变更实际购买方,且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承诺书。于是,才有了两位老人应对方要求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出售手续的一幕。
小梁立刻向老人家告知相关法律风险,建议他们亲自办理或者选择信任的人代理。经提醒,两位老人发现,他们有足够时间随时配合买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不需要委托他人办理,“中介”的行为存疑。为避免风险,两位老人决定不办理委托手续。两位老人后来反馈,由于对方一直没有明确实际的购房人,拖着没办理贷款手续,他们最终决定解除购房合同。
公证员提示:办理委托要做到“六知道,三注意”
一、知道可否委托办理。现实中并非全部事项都可以委托办理,法律规定一些涉及人身关系的事项是不可委托办理,如放弃、赠与、结婚等。因此需要向受文部门了解该事项可否委托办理。
二、知道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知道具体的使用部门和委托事项,清楚委托书的受文部门,才能明确委托书的具体要求。清楚委托书的具体事项才能确保代理人能完成全部手续,最终完成代理任务。
四、知道委托的权限。清楚受托人的权限才能判断委托行为的风险。如有些代理行为可能需要转委托权的,即代理人在委托范围内再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赋予受托人转委托权相对风险比较高,要谨慎考虑。
五、知道委托的期限。为了控制风险,要知道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的时间,以明确相关的委托期限。
六、知道具体需要的委托书份数。因为委托公证办结后,除非委托人亲自到场,否则是无法添加副本的,因此要明确具体份数。
房屋出售委托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如不注意可能会被人恶意行使授权,谋取私利,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买卖、抵押房产,从而导致财产损失甚至卷入诉讼纠纷,为避免法律风险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审慎考察受托人信用;
二、可以增加最低售价或指定买受方降低法律风险;
三、委托书是单方法律行为,可以自行撤销,但是注意及时有效通知相关的受文部门和利害关系人。
编辑 黄靖怡 二审 隋胜伟 三审 陈浩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