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获13440元救助!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正式实施
栏目:中山民政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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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中山市民政局了解到,新修订的《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中山本地户籍、在中山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以及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人员均被列入救助范围。

相比于旧办法,新政分类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实施普通临时救助、小额临时救助、特殊临时救助,充分考虑困难程度不同的家庭或个人能获得与之需求相匹配的救助资金,既能对遭遇重大困难的对象给予有效帮助,同时又有效避免对困难程度较低的对象出现过度救助、超需求救助的情况。

两类群体可向所在镇街申请救助

《实施办法》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两类。

其中,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

《实施办法》表示,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镇街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对于实施先行救助的救助对象,市民政局或镇街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并进行公示。

三类救助形式让救助更精准

《实施办法》将临时救助金分为普通临时救助、小额临时救助、特殊临时救助三类,根据中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象困难程度、救助对象类别、家庭困难人口综合确定救助金发放额度。

一是普通临时救助:对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兜底保障救助对象,普通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发放不低于3个月低保标准总额的临时救助金(根据我市本年度的低保标准,即3360元);其他对象的普通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发放不低于2个月低保标准总额的临时救助金(即2240元)。

二是小额临时救助:小额临时救助适用于困难程度较轻的个人救助对象,每人每次发放不超过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临时救助金(即2240元)。

据悉,这两类救助的救助金额原则上都不能超过自申请日起过去12个月内遭遇困难的实际支出证明总额。实际支出证明总额应扣除其他各类救助金额。

三是特殊临时救助。这类救助主要面向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本市居民。这类群体向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后,镇街核定申请人提供的实际支出证明总额的15%高于普通临时救助拟救助金额且不低于1万元的,可选择向中山市民政局提出特殊临时救助。特殊临时救助发放标准为按申请日起过去12个月内遭遇困难的实际支出证明总额的15%的发放临时救助金,每次救助家庭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即13440元)。实际支出证明总额应扣除其他各类救助金额。

《实施办法》表示,同一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各类临时救助不超过3次,无特殊情况,每次救助之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三个月。其中,救助对象在12个月内获得特殊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两次特殊临时救助之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6个月。

点击“详情”查看《实施办法》全文。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徐钧钻 通讯员 钟民轩 
◆编辑:唐益 
◆二审:朱晖 
◆三审:吴森林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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