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记者获悉,为了解《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问卷调查将于5月5日结束。
《办法》于2019年7月18日起施行,至今实施已满4年。希望通过本次问卷调查,总结立法工作经验,促进立法质量提高,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户外广告管理。本次问卷调查采取不记名方式,填写的所有资料仅用作统计分析用途,欢迎市民群众踊跃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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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介绍
《办法》规定,需要审批的户外广告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属于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二是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等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作为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是在公共信息栏以外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户外广告的,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标牌、匾牌除外;
四是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独立占地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六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另外,在公路管辖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需要由公路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气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办法》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若涉及两个以上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由城管部门统一受理,分送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亦即凡是涉及户外广告的审批,申请人只需向一个部门(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即可。
此外,在公路管辖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在飞艇和气球等升空器具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需要向公路、气象等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标牌、匾牌属于户外广告设施一种,若不涉及上述需要办理审批的六种类别,则不需要审批。
编辑 黄靖怡 二审 隋胜伟 三审 苏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