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沙溪大队结合“防消联勤”工作,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排查整治。消防巡查人员发现,位于下朗工业区18号某服饰有限公司、隆兴南路12号某制衣厂、隆兴南路9号某电脑绣花厂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



消防监督人员责令场所负责人当场立即整改,并对场所负责人开展宣传教育:电动自行车在室内违规停放、充电,一旦引发火灾,燃烧温度高、蔓延速度快、烟雾毒性大,仅仅30秒的时间火焰温度就会达到310度,室内温度达到120度、有毒气体覆盖整个房间,严重影响室内人员的疏散逃生。
消防部门提醒,《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 陈吉春 二审 陈伟波 包凯莹 三审 赖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