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中山三乡一企业被处罚
栏目:中山消防 来源:中山+ 记者 卢兴江 发布:2023-09-15

近日,三乡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一塑胶制品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者擅自将厂内消火栓拆除,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一塑胶制品厂经营者擅自将厂内消火栓拆除。

“建筑内消防设施是火灾发生时供人员早期灭火使用的关键设备,起到‘灭早、灭小、灭初期’的重要作用。擅自停用、损坏消防设施会带来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三乡消防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三乡镇已有多家社会单位因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被处罚。

接下来,三乡消防部门将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排查各重点场所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设备。群众如发现有违规使用、破坏消防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给物业公司或村(社区)居委会,情节严重可直接报警。消防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编辑 郑建玲 二审 张房耿 三审 程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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