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三乡某家具公司被处罚款9000元!
栏目:中山消防 来源:中山+ 记者 卢兴江 发布:2023-08-22

近日,三乡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辖区一家具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针对这一情况,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一家具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据大队监督员介绍,该单位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办公室安装天花板遮挡了自动灭火系统喷淋喷头,导致部分喷淋无法正常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大队监督员对单位责任人就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宣教,目前,该单位正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如期缴纳了罚款,并表示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下一步,三乡消防救援大队将继续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推进2023年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行动,高标准、严要求进行监督执法,严惩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办公室安装天花板遮挡了自动灭火系统喷淋喷头,导致部分喷淋无法正常工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编辑 郑建玲 二审 张房耿 三审 苏小红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