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十枚“移动炸弹”藏于出租屋,责任人被拘留15天!
栏目:中山消防 来源:中山日报 记者 卢兴江 通讯员 杨思红 发布:2023-06-16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开展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三乡消防救援大队近日联合镇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对辖区内自建房、出租屋开展联合检查整治行动,并对一出租屋非法经营存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作出处罚。

  检查中发现,三乡镇泉眼村一出租房内竟存放有大量液化石油气瓶。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该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黑点”未取得石油气代充资质和经营许可证,在不具备燃气安全存放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共清点出液化石油气瓶45个(包括有气瓶44个、空瓶1个),检查人员当即对非法储存的液化石油气瓶依法进行收缴。

  经调查取证,该出租屋内的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管理由林姓男子负责,其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进一步吸取教训,紧绷消防安全弦,三乡消防大队组织辖区出租屋(自建房)业主代表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通报该起因违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例,详细介绍了该案例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情况及法律后果,通过“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警示”的方式,让参会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

法律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编辑 郑建玲 二审 张房耿 三审 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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