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除法律、 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一审:刘捷 二审:周亚平 三审:岳才瑛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除法律、 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一审:刘捷 二审:周亚平 三审:岳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