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大型企业常与中小企业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这在业内被称为“背靠背”条款。正是因为这种“背靠背”条款,一些中小企业前期垫付了款项,但工程项目完工后,却迟迟拿不到钱。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以法治力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大型建筑公司承包了一建筑项目,因工程需要,先后三次与天某公司签订了《空调器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货到工地检验合格且收到业主拨付的货款后,建筑公司向天某公司支付85%货款;待工程竣工并结算完毕,建筑公司收到业主支付的空调货款后,再向天某公司付至货款的97%;另有3%的货款留作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建筑公司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质保金后30天内再无息支付给天某公司。

天某公司称,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交易中其处于弱势地位,并且该条款在业内属于“惯例”,故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依照约定,天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货,工程共产生货款2000余万元。然而,要账回款却不容易。天某公司垫付了大量资金,运营压力增大,经过多次催要,对方先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后,建筑公司仍拖欠天某公司货款、质保金共计58万余元。天某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律师函等形式要求建筑公司清偿剩余款项,但建筑公司均以“业主尚未向我司支付货款或质保金,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限期,天某公司无权要求我司支付”等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和质保金。无奈之下,天某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向天某公司支付货款、质保金共计58万余元及利息。
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黄慧珊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再向合同另一方付款,这种在业内被称为“背靠背”条款,其本质是大型企业利用其自身资金、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缔约时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等交易条件,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移给下游供应商。由于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致使其不得不接受“背靠背”条款。
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突出,一些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通常不愿不敢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但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经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提振经营主体信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发布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约定的此类“背靠背”条款无效。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亦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树立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价值导向,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 张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