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通告
栏目:首页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2022-02-24

为持续保持对涉烟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卷烟、雪茄烟等传统烟草制品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卖产品。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未领取相关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二、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制售假、走私贩私活动,不得通过物流寄递渠道从事涉烟违法行为,不得为他人涉烟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所、仓储、保管、运输等便利条件。托运或者自运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用户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

三、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严禁通过互联网、微信、抖音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或发布涉烟信息;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或电子烟;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烟草广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子烟广告,全面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各电商平台要全面关闭电子烟网店并下架电子烟。

四、各类市场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的相关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严格执行《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相关要求;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标明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得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含50条);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户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烟草制品只能自行销售,不得销售给其他商户经营,不得为他人代订代卖。

七、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任何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由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任何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我们将按相应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2313。

特此通告。

中山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2月24日


◆中山日报社云媒体中心
◆编辑:高倩荷 
◆二审:谢琼
◆三审:吴森林 
◆素材来源:中山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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