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共7天,加班费怎么算?1月2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春节假期加班费的方法。
01
加班费怎么算?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节假日安排,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共7天,其中2月1日至3日(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
●如果用人单位在2月1日至3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上班,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抵销。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1月31日、2月4日至6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月29日、30日原本为休息日,但因春节放假调休,变成工作日,在这两天上班,无加班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抵销。
以下为三种情形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
●日工资基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
●小时工资基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
●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中山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02
春节在家工作算加班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很多人的工作可以在网上进行,不少人会在春节期间为单位工作。那么,春节假期在家办公算加班吗?对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春节在家上班算不算加班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劳动者需要主张加班费的,就应该举证自己节假日存在加班的事实。春节在家工作,劳动者除了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工作的事实外,还需要证明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在春节期间完成工作。劳动者也应当保留好加班证据,比如用人单位主张加班时的录音、qq聊天记录等等。
●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安排了一项工作任务,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在春节期间完成,劳动者自行在春节期间进行工作,这种情况不属于加班。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何淼 通讯员 李思宇
◆编辑:蓝运良
◆二审:陈彦
◆三审:吴森林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