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山制定《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按征求意见稿,住宅物业服务费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三方面的程序,包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事项应公告30日以上;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结果已经公示60日以上。
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人员收取办证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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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黄凡
◆编辑:唐益
◆二审:蓝运良
◆三审:徐小江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