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交所修订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本次修订旨在优化证券交易制度,促进市场稳定运行,提升市场定价效率和流动性,更好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
《交易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适用证券范围由科创板股票扩展至全部A股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二是基金收盘阶段交易方式由连续竞价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并通过集合竞价产生收盘价。
三是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
此外,根据规则变化与业务需要进行适应性修订,包括优化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完善部分规则表述等。《交易规则》于2026年7月6日起正式实施,为市场主体进行适应性调整、做好技术准备预留过渡期。
深交所修订发布
《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
深交所修订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于4月24日正式对外发布。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强化董秘职责定位。进一步细化董秘在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治理合规和推动内外部有效沟通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健全董秘履职保障。要求将董秘履职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明确董事、高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秘履职,完善履职不畅的报告机制。
三是完善董事、高管任职管理。严格董秘任职资格,要求董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规范董事、高管选聘及解聘程序,防范不适格主体任职。
四是加强董事、高管履职监管。细化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强化董秘兼任管理,加强董秘履职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强化对从事非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披露要求。
此外,根据上位规定,在发布通知中明确董秘任职、兼任事项的过渡期等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
北交所修订发布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有关部署,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北交所修订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并明确相关实施安排。
北交所交易规则于2021年11月首次发布并试行。本次修订是在总结前期规则试行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股票交易机制,优化交易监管安排,有助于更好满足市场交易需求,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具体修订的内容,包括推出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大宗交易价格范围、明确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增加严重异常波动监管安排等。同时,《交易规则》对规则表述及体例结构进行了调整。
前期,北交所已就《交易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中小投资者建议。北交所高度重视市场各方提出的宝贵意见,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了各类合理建议。下一步,北交所将指导市场机构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做好规则落地实施。同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持续优化交易机制,完善市场交易功能,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
编辑 曾淑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