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是困扰社会治理的难题,经营者“卷款跑路”、责任主体难寻、消费者维权艰难等问题层出不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聚焦健身、托育、教育培训等民生领域高发的预付式消费纠纷,通报三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明晰消费维权边界与裁判规则。同时,市第一法院就此出台预付式消费纠纷相关《司法建议书》及配套指引,切实为消费者筑牢权益保护屏障,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一:美容护肤服务遇地点变更导致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解约全退
何女士花费6000元在中山某养生保健馆购买3项累计45次美容美体服务卡,因该店离家近、停车便利,累计多次复购预付服务卡。2024年,该店因经营发展需要搬至广州市花都区,并通知何女士可前往变更后地址继续享受服务,或由原经营地变更后的新服务机构某美容养生会所继续提供服务。何女士到原址新店体验后认为服务体验不佳,而原保健馆变更经营地址后前往消费及极其不便,于是要求退还未消费次卡费用3002元,遭商家拒绝。
法院审理认定,中山某养生保健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给何女士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其为何女士更换的服务机构属于原址新店,两者不属于同一经营机构,何女士有权拒绝其他店铺提供的服务。何女士向中山某养生保健馆购买的服务项目尚未消费完毕,综上原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未消费部分服务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案例二:托育机构经营闭店,未足额退款被判担责
2024年初,闫女士为孩子在中山某托育公司预定年卡托育服务,累计支付学费及餐费41960元,托育期自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同年8月,该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告知闫女士将停止营业,9月1日正式闭店,双方核对后确认应退托育费及餐费26738元,闫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但该公司仅退款7500元,剩余19238元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闫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对闫女士提交的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确认,认定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托育公司未足额退款构成违约。因该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其限期退还闫女士1923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例三:健身房股东卷款跑路,移送公安刑事追赃
2024年初,朱某刚向某健身房支付健身费用,相隔几天就收到健身房关闭停止对外经营的消息,遂诉至法院主张退款。经法院多次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所、银行沟通协调,查询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情况,并对该健身房及股东资金流水往来明细逐笔比对,发现该健身房在拖欠员工工资、租金、管理费的情况下,仍旧以“周年庆”名义开展促销活动,收取大量预付服务费,且部分服务费由股东挪用于个人还款、消费,金额超过30余万元;同时在开展促销活动后,股东有计划的任命无履行能力人为法定代表人;两名股东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办理离婚登记,并委托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健身房处理退还服务费事宜;健身房股东上述行为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涉嫌合同诈骗,涉及受害人上千人,金额高达500多万。同时,该健身房在法院另有已经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已查明自2022年4月起该健身房拖欠某酒店租金、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工人工资,该健身房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变更,股东与第三人曾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欲在该健身房现有经营产所办理注册登记新公司继续经营,经法院研判,该健身房股东可能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等手段逃避债务。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之规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某健身房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以案说法: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协同共治规范预付式消费
市第一法院民二庭法官杨颖介绍,预付式消费凭借便捷性和优惠性,成为健身、托育、教育培训等领域的主流消费模式,但经营者随意变更服务、退费门槛高、经营闭店拖欠余款等问题,始终是消费者维权的痛点、难点。
法官提醒,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避免一次性缴纳大额费用,签订书面合同时务必明确服务内容、期限、退费规则等关键条款,妥善保存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遭遇退费难等问题时,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同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所有民事纠纷都可通过退费、赔偿即可解决,企图通过民事纠纷掩盖经营过程存在的经济犯罪行为,如少部分经营者在准备停止营业前大量收取预付式服务费,通过股权转让、更换法定代表人、缩减注册资本等形式将股东的“有限责任”变成“不负责任”或“执行不能”,法院一经发现犯罪线索,将立即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衔接,以最有利最大化形式追缴赃款赃物。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单方设置退费障碍、随意变更服务内容,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记者了解到,为从根源破解预付式消费治理难题,市第一法院民二庭出台的《司法建议书》及配套《预付式消费纠纷责任主体查明及证据收集指引表》,下发到各镇街后获得积极响应。坦洲、火炬区、板芙等镇街实现线索联查、行动联处;沙溪、大涌、五桂山等镇街聚焦高发领域精准锁定责任主体,纠纷调解成功率显著提升;南区、火炬区等通过前置处置、普法宣传、风险预警等方式,推动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编辑 张房耿 二审 黄凡 三审 查九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