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2006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 本省外市户籍参保人员
2006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如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
★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 省外户籍参保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按相关规定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按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地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 已在我市办理继续缴费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员
①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②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
▶ 已在我市办理继续缴费的省外户籍参保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省内户籍,已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而且有成功缴费记录,男性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可以办理趸缴。
编审:董雯婧、刘齐佳
执行编辑:梁易婷
执行总编辑:黄俊萍
责任编辑:范晓仪
总编辑:林葳
总编审:郭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