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 记者 闫莹莹 通讯员 肖欢欢 发布: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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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记者从中山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固废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对促进中山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会现场。记者 王云 摄

据介绍,近年来通过“无废城市”创建,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逐步提升,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不到位、工业固体废物应急能力不足、危险废物转移风险大、企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认识不足等。

在“无废城市”的建设中,法治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山2019年启动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10月31日,《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三审通过,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于2024年5月1日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立法发言人冯镜华在发布会上介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条例》注重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新部署和新要求;

二是以中山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对上位法和省条例进行细化补充;

三是针对中山面临的实际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

四是将中山对工业固废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固定的法规制度。

《条例》围绕部门职责分工、推进设施规划建设、明确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细化法律责任等方面设置六章33条共22项制度措施,通过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进行全流程防治管理,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是污染环境防治的重要环节。《条例》明确指出,为保障中山危险废物的最终无害化处置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急处置,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建设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急贮存设施,其中建设的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具备应急贮存能力。对于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包装工业危险废物的,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固体废物运输要求上,《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要求运输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其中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除了按照相关要求报送信息外,还应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运送一般工业污泥的,除了要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设备。

此外,《条例》还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微信公众号、政务网以及公布的其他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于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编辑 范展灏 二审 陈彦  三审 向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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