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许可年排放量排放,受重罚!千万注意!!
栏目:推荐 来源: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2023-12-07

 

 

上期,我们分析了宪法在生态环境领域应用的其中一个经典案例,本期我们接着回溯第②个案例背后的故事与意义。

 

点此处查看第①条案例分析: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查处!

 

 

2023年5月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实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已经过验收,并定期进行校准、维护,标气结果显示合格。

 

 

 

 

经查,中山市某实业公司《排污许可证》显示该公司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12.24吨/年

经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当事人2022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3吨,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

 

 

 

 

 

中山市某实业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南方都市报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动缴纳4428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鉴于该公司已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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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数智赋能,善用非现场检查手段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前期通过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发现问题,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实,拓宽案件发现来源,提高执法问题发现能力。

2

二是多方取证,保障在线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合法性。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材料、比对监测材料、运维及校准材料,并进行标气比对监测,剔除异常数据,相关电子证据也已进行技术审核,保障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并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案件查处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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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于企业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企业降低行政处罚,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

初核:肖欢欢

一审:邹   丹

二审:黄勇华

三审: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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