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期,我们分析了宪法在生态环境领域应用的其中一个经典案例,本期我们接着回溯第②个案例背后的故事与意义。
点此处查看第①条案例分析: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查处!


2023年5月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实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已经过验收,并定期进行校准、维护,标气结果显示合格。

☑经查,中山市某实业公司《排污许可证》显示该公司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12.24吨/年。
☑经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当事人2022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3吨,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

中山市某实业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南方都市报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动缴纳4428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鉴于该公司已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
初核:肖欢欢
一审:邹 丹
二审:黄勇华
三审: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