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第一法院发布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两年前,陈小姐花费5480元在城区某健身房办了一张3年期的家庭会员卡,该卡附赠20张小孩游泳次卡,2个运动包和3副泳镜。在她与健身房签署的入会协议书中,载明“自第一次来会所锻炼或出卡60天时,年卡有效期开始激活……非健身房原因,会员费不予退还。”
随后的大半年时间,陈小姐因身体问题不便到健身房锻炼,也未去激活、使用会员卡。期间,她多次与健身房协商退款无果。健身房方回应,陈小姐已收下并使用了健身房的两个赠品运动包,且健身房这边也时刻准备为她提供服务。如果贸然解除双方协议,会给健身房带来人力成本、场地租金、活动经费等损失。
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书中“非健身房原因不予退款”属某健身房单方制作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但陈小姐自主选购该健身房年卡,在健身房没有出现违约情形下,出于个人原因解除协议属单方违约。解约后,陈小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鉴于陈小姐所交纳的费用属预付式服务费,也未曾激活、使用该健身卡,可客观上确实给健身房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她也收下并使用了健身房赠品。法院综合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约定的计价方式以及服务时间、赠品价值、被告的经营损失、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认定健身房可在扣除30%的损失后向陈小姐返还剩余健身卡费用,即给陈小姐退费3836元。
编辑 余晓霖 二审 徐世球 三审 向才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