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助力乡村振兴农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划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
第四条 中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第五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镇街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为推动全市农网高质量发展,提升城乡零售点合理布局水平,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乡分类标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结合地方政府划定的乡村振兴战略帮扶镇、示范镇及行政区域等实际情况,将最小市场单元划分为农网及城网,分别设置零售点上限指导数。
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第七条 中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确定各镇街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以此为基准,定期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中山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外发布各镇街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每月在本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所管辖镇街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等情况。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零售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繁华路段: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30米,与异侧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能少于50米;
(二)其他路段: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50米,与异侧零售点的距离不能少于80米;
(三)居民小区:每300户可以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每个居民小区内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住宅小区可设立1个零售点;
(四)汽车站、轻轨站、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候车室、院内、景区内):在现有零售点的基础上不再新增零售点,无零售点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
(五)集贸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的经营户按照每20个商户的标准发放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此类市场零售点上限不超过10个,且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活动板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在建工地等可移动或非法拥有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前门店后住所、下门店上住所等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无实质性的物理间隔,可以无障碍通行的;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卷烟陈列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除外;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可步行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六)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七)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八)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九)对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上述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的限制:
(一)品牌连锁便利店;
(二)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专业店和便利店,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上述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和数量限制:
(一)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主动迁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退伍军人、军烈属、低保户等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由本人提出申请及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依照上述情形设置的零售点限享受优惠政策一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可与该中小学、幼儿园连通的所有通道。
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增进出通道口、新增校区导致持证零售户不符合间隔距离要求的,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有街道同侧或街道异侧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6个月未开展卷烟经营活动以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负责人、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办理的卷烟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间隔距离按照可步行距离进行测量,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门店入口的中心点,终点为最近卷烟零售点的门店入口的中心点;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间隔距离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门店入口的中心点,终点为最近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繁华路段”是指城区及镇街人口密度高,人流数量大,经营商铺多,商业密集地带。
“其他路段”是指除繁华路段外的路段。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集贸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经营户是指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等零售业态类经营户,不含开放式的肉类、水产、家禽、蔬菜、水果类等经营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遇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等导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时,中山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对规定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烟专〔2021〕3号)同时废止。
编辑 沙玉兰 二审 张鹏 三审 苏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