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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经济普查小课堂 | 第十六期: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调查对象篇

广东统计
2024年03月07日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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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了解统计法吗?
想知道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享有哪些权力吗?
想熟练掌握统计调查对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广东统计经济普查小课堂
带大家一起走进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调查对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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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了解统计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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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保存多久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您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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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您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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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对象要牢记的“2个不得”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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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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