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沙镇根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相关决定,依法对该镇内大有村1宗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进行拆除。
据了解,2018年9月13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建设的事主梁某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大有村六队地段面积为441.6平方米的土地,并在非法占用的44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对梁某作出罚款13248元,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41.6平方米土地以及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44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围墙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梁某仅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
2019年5月24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8]240号行政处罚决定。同年6月1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某中土执法决字[2018]240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阜沙镇人民政府接到有关执行裁决之后,多次安排分管镇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与梁某进行沟通,开展思想动员工作,并于2020年11月6日送达自拆通知书,于11月25日送达依法拆除公告。但梁某一直没有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据悉,接下来,阜沙镇将继续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违法占地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更有力地打击土地违法行为,更有效遏制非法占地建房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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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夏亮红 通讯员 阜沙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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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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