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线雕手术失败致脸颊凹陷,女子起诉中山一美容院获三倍赔偿
栏目:法观中山 来源:中山日报 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朱静漪 发布:2024-03-15

李女士在中山一家美容院进行线雕手术,术后脸颊两侧凹痕明显,她认为美容失败要求赔偿,但该美容院已经注销。3月15日记者获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该美容院经营者张先生向李女士退还全部手术费用23980元,并赔偿3倍损失。

2020年8至9月,李女士在中山市漂亮美容院 (化名,以下简称“美容院”) 消费。经店长介绍,李女士先后向美容院转账23980元,并于9月19日在美容院安排的地点进行了线雕手术。术后,李女士发现脸颊两侧凹痕明显,认为手术失败。她与美容院多次沟通,问题仍未妥善解决。因经营者张先生将美容院注销,李女士便向法院起诉张先生,要求张先生退还2万余元医美费用并进行赔偿。

张先生辩称,漂亮美容院仅是向李女士介绍相关服务,与李女士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并非漂亮美容院,而是中山美颜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美颜公司”)。且手术的费用已悉数现金转给了美颜公司,美容院对李女士的手术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女士未与美容院订立书面合同,但她为医美手术支付的2万余元服务费由美容院收取,医疗手术服务事项亦是与美容院店长沟通,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张先生应向李女士退还23980元并根据退一赔三原则赔偿71940元。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张先生是否应向李女士退还美容服务费用全额并进行三倍赔偿。美容院作为李女士案涉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美容院委托了具有美容医疗资质的第三方为李女士做线雕手术,以及将相关情况告知李女士。美容院的上述行为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已构成欺诈,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漂亮美容院是个人独资企业且已注销,张先生作为其投资人,应当对漂亮美容院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退还23980元并三倍赔偿损失71940元并无不当,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市中级法院法官赵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务必谨慎。消费者应事先确认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包括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医疗美容相关许可证。同时,消费者应与服务提供者明确沟通服务内容、预期效果及可能的风险,并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一旦发生服务纠纷,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服务提供者应诚信经营,不得误导消费者,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 余晓霖  二审 黄凡  三审 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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