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谁负责?中山这个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栏目:推荐 来源: 发布: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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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中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该局研究草拟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3月2日至3月11日,市民可通过相关渠道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

充电设施分为三种,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征求意见稿》明确,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监管,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镇街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管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镇街政府应将辖区内各类充电设施纳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私人用户安装自用充电桩须通过安全验收

《征求意见稿》明确,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在充电设施场所选址、消防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须遵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对于个私人用户需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由电力企业会同用户或委托的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施工,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其所有权人须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竣工标准,并保留第三方验收资料备查。

对于充电设备,须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须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牌。充电设施区域须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配置灭火器,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须设置符合相关规范的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充电设施的接地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企业或被停电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追责处置机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由各镇街政府对其作出停止使用所涉充电设施的决定,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各镇街政府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对所涉充电设施场站停止供电,强制其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因充电设施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级别,分别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支队和所在镇街政府进行调查处理。对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表达渠道】

公众可在公示时间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建议,提交时请注明“关于《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提交的途径有:

一、电子邮箱:zsfgnyk@163.com。

二、邮寄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523室能源科(邮政编码:528403)。

三、登录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务网站点击“意见征集”栏目,选择《关于<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在通告下方“评论区”留言提交。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黄启艳 通讯员 李静恬
◆图/记者 余兆宇
◆编辑:曾淑花
◆二审:陈彦
◆三审:苏小红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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