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到按摩中心按摩导致骨折?中山法院这样判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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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中山市第一法院通报一起已生效的健康权纠纷。家住火炬开发区的阿芬(化名)到按摩中心按摩,3天后被诊断为骨折。她将按摩中心经营者陈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阿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肋骨骨折是按摩中心造成,驳回了她的全部讼求。

陈某在火炬开发区经营一家按摩中心,去年8月5日,阿芬到该按摩中心接受陈某提供的按摩服务,在此过程中陈某对阿芬的背部进行了按摩。三日后,阿芬到源田骨科医院就诊,诊断为第6肋骨骨折,并于同日入院治疗。

在阿芬住院后,阿芬的家属认为是陈某的按摩行为导致阿芬骨折,与陈某进行了协商,陈某不确认其按摩行为导致阿芬骨折,但仍为阿芬垫付了5983.1元的相关费用。之后,双方对此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阿芬以陈某按摩导致其肋骨骨折为由,于今年2月向法院起诉按摩中心及陈某。

承办法官麦琳审查案情后发现,虽然阿芬提供了相关的按摩及医疗诊断证据,且陈某已主动垫付了近6000元的费用,但阿芬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均不能反映她的骨折是因陈某的按摩行为导致。庭审中,阿芬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近日,法院以阿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肋骨骨折与陈某的按摩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她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一般民事侵权纠纷不宜作过错推定

麦琳法官介绍,过错推定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是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出现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形才予以适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至少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侵权行为的存在,二是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因果关系的成立。

本案中,有“侵权行为”(按摩)及“损害事实”(骨折)的存在,但是对于因果关系,在阿芬明确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她未能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相关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诉讼产生前,为息事宁人所作的付款行为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依据。因此,被告陈某垫付医疗费近6000元的事实不能作为判断因果关系成立的依据,否则可能产生如“南京彭宇案”等极其不利的舆论导向与社会效果,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而一审判决后,阿芬未再上诉,陈某也未索回垫付费用,按被告委托代理人丁律师在其律所公众号的评价而言,“商家和客户保留了最后的体面和优雅,充分体现了’不念过往’的正确人生态度”。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苑鹏
◆编辑:曾嘉慧
◆二审:曾淑花
◆三审:徐小江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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