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8月6日前不交“作业”,将会受到处罚
栏目:推荐 来源: 发布: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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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通告,要求排污单位请尽快提交上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过渡期过后仍未完成违法行为整改的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据介绍,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要提交上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

为加强对持证排污单位的监管,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严厉打击未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的持证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行为。对在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后仍未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通告发布后的至2021年8月6日前为过渡期,对过渡期内完成违法行为整改(即期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补充填报并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处理方式以进行警示和教育为主;过渡期过后仍未完成违法行为整改的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中山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文+/记者 闫莹莹 通讯员 肖欢欢
◆编辑: 黄汉英
◆二审: 韦多加
◆三审: 魏礼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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