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伤人,中山法院判决直接管控人承担80%责任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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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令宠物直接管控人因管控不当承担80%责任, 伤者小孩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承担20%责任,宠物拥有者不承担责任。

原告称,2021年2月9日下午,王某带3岁女儿在楼下玩耍时,遇到张某文寄养在张某娇处的宠物狗,在小孩近距离停留观看时,宠物狗突然扑向小孩并将小孩咬伤,后经医院诊断需接种5针狂犬疫苗。王某向张某娇、张某文提出赔偿要求,反复协调无果。王某遂于3月18日将张某娇、张某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603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娇作为涉案犬只直接管控人,对涉案犬只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监护人在案发时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及时避免损害,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对其自身损失承担20%的责任;张某文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16.87元,张某娇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93.5元。同时,考虑到伤者为3岁幼童,会在其心灵和肉体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和创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法院遂判令被告张某娇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款项共计1893.50元。


◆中山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文+/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 王念
◆图+/通讯员 俞夷超
◆编辑: 曾嘉慧 
◆二审: 韦多加
◆三审: 蓝运良
◆终审: 黄少石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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