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栏目:推荐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2021-04-13

日前,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在《中山日报》专版刊发
2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相关人士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
到该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或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否则,相关建筑将被依法强制拆除......

2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录如下:

1.陈艳嫦,身份证号:4406201965××××××××
2.陈自富,身份证号:4401061967××××××××、杨丽珊,身份证号:4405271967××××××××
3.邓智明,身份证号:4406201968××××××××
4.杜容灿,身份证号:4406201962××××××××
5.方可畏,旧身份证号:4406206××××××××,新身份证号:4406201969××××××××
6.何绮红,身份证号:4420001974××××××××
7.胡国英,身份证号:5016×××(×)、徐静,身份证号:1247×××(×)
8.黄宝莹,身份证号:4420001984××××××××
9.黄国兰,身份证号:4403011965××××××××、吴小平,身份证号:4403011963××××××××
10.李丽嫦,身份证号:4404001964××××××××
11.李雅瑜,身份证号:F22197××××
12.廖云立,身份证号:4420001993××××××××
13.林明艺,身份证号:E466×××(×)、董子娟,身份证号:P618×××(×)
14.刘旸,身份证号:2308041979××××××××
15.刘宇韬,身份证号:4403011989××××××××
16.卢永鸿,身份证号:A821×××(×)
17.陆可儿,身份证号:D105×××(×)、萧嘉乐,身份证号:P420×××(×)
18.麦正辉,身份证号:4406201955××××××××、何银英,身份证号:4406201964××××××××
19.邵静雯,身份证号:C522×××(×)、邵静仪,身份证号:K919×××(×)、邵家辉,身份证号:C577×××(×)
20.王娟,身份证号:3206021973××××××××
21.王莉娜,身份证号:5110811982××××××××、郑毅敏,身份证号:1520×××(×)
22.萧玉妍,身份证号:D644×××(×)
23.袁铨鸿,身份证号:E145×××(×)、袁燕群,身份证号:K157×××(×)
24.袁玉燕,身份证号:4406201960××××××××
25.张慧瑜,身份证号:4406201958××××××××、唐竞立,身份证号:4420001986××××××××
26.张建伟,身份证号:4528261960××××××××
27.赵明洲,身份证号:2114211972××××××××、吴琼,身份证号:6501041972××××××××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艳嫦,身份证号:4406201965××××××××:

经调查查明,你于2008年12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茵路17号(即08区A2-3),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5763808\C1403417\C1403418)进行加建4处建筑,面积70.84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面积18.40平方米;第2处(一层2)加建混合结构,面积19.50平方米;第3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2.15平方米;第4处(二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0.79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茵路17号(即08区A2-3)违法加建的4处建筑,面积为70.84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自富,身份证号:4401061967××××××××、
杨丽珊,身份证号:4405271967××××××××: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05年7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赛恩路11号(即08区D2-61),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5533760/C1348713)进行加建4处建筑,面积共72.89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25.92平方米;第2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9.77平方米;第3处(二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7.43平方米;第4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9.77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赛恩路11号(即08区D2-61)违法加建的4处建筑,面积为72.89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们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邓智明,身份证号:4406201968××××××××:

经调查查明,你于2009年9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瑞奇路13号(即08区E1-15),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0209028564\0209028565)进行加建5处建筑,面积共80.17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1.49平方米;第2处(一层4)加建凉亭,面积8.92平方米;第3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9.60平方米;第4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9.68平方米;第5处(三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30.48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瑞奇路13号(即08区E1-15)违法加建的5处建筑,面积为80.17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杜容灿,身份证号:4406201962××××××××:

经调查查明,你于2015年7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茵路9号(即08区A1-33),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7095468)进行加建5处建筑,面积共82.45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5.16平方米;第2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面积8.99平方米;第3处(二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6.77平方米;第4处(二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5.91平方米;第5处(二层4)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5.62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茵路9号(即08区A1-33)违法加建的5处建筑,面积为82.45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方可畏,旧身份证号:4406206××××××××,新身份证号:4406201969××××××××:

经调查查明,你于2006年4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恩路15号(即08区A2-6),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5525075)进行加建8处建筑,面积共160.60平方米(其中,第1处(负一层7)加建凉亭,面积12.69平方米;第2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面积5.05平方米;第3处(一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3.89平方米;第4处(一层3)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6.55平方米;第5处(一层4)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3.24平方米;第6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3.78平方米;第7处(二层5)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1.04平方米;第8处(二层6)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4.36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恩路15号(即08区A2-6)违法加建的8处建筑,面积为160.60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何绮红,身份证号:4420001974××××××××:

经调查查明,你于2015年12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凯湖路5号(即08区E1-35),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0215004024)进行加建7处建筑,面积为179.23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41平方米;第2处(一层2)加建混合结构,面积为28.99平方米;第3处(一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为24.85平方米;第4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9.60平方米;第5处(二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8.99平方米;第6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5.86平方米;第7处(三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59.5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凯湖路5号(即08区E1-35)违法加建的7处建筑,面积为179.23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胡国英,身份证号:5016×××(×)、
徐静,身份证号:1247×××(×):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05年6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赛恩路1号(即08区A2-10),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6413605\C1632644)进行加建3处建筑,面积共259.29平方米(其中,第1处(负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11.85平方米;第2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面积104.28平方米;第3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3.16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赛恩路1号(即08区A2-10)违法加建的3处建筑,面积为259.29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宝莹,身份证号:4420001984××××××××:

经调查查明,你于2015年9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恩路7号(即08区A1-36),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0213045597)进行加建9处建筑,面积共226.67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53.72平方米;第2处(一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9.20平方米;第3处(一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2.27平方米;第4处(一层4)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26.08平方米;第5处(一层5)加建雨蓬,面积31.16平方米;第6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62.81平方米;第7处(二层5)加建雨蓬,面积14.68平方米;第8处(二层6)加建雨蓬,面积5.98平方米;第9处(二层7)加建雨蓬,面积10.77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恩路7号(即08区A1-36)违法加建的9处建筑,面积为226.67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国兰,身份证号:4403011965××××××××、
吴小平,身份证号:4403011963××××××××: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07年5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琉森路59号(即08区A1-11),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6408577/C1521246)进行加建7处建筑,面积共133.55平方米(其中,第1处(负一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6.01平方米;第2处(负一层5)加建凉亭,面积15.03平方米;第3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4.70平方米;第4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5.83平方米;第5处(二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4.40平方米;第6处(二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1.75平方米;第7处(二层4)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5.8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琉森路59号(即08区A1-11)违法加建的7处建筑,面积为133.55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们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丽嫦,身份证号:4404001964××××××××:

经调查查明,你于2007年4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赛恩路10号(即08区D2-62),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6131192)进行加建5处建筑,面积共135.50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1.41平方米;第2处(一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6.70平方米;第3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52.88平方米;第4处(二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4.80平方米;第5处(三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29.71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赛恩路10号(即08区D2-62)违法加建的5处建筑,面积为135.50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雅瑜,身份证号:F22197××××:

经调查查明,你于2006年6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9区柏恩二街21号(即09区C2-5),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6701536)进行加建2处建筑,面积共171.18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23.70平方米;第2处(一层2)加建遮光棚,面积47.48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9区柏恩二街21号(即09区C2-5)违法加建的2处建筑,面积为171.18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廖云立,身份证号:4420001993××××××××:

经调查查明,你于2005年5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茵路2号(即08区A1-51),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6414458)进行加建3处建筑,面积共62.40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40.25平方米;第2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面积7.43平方米;第3处(二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4.72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茵路2号(即08区A1-51)违法加建的3处建筑,面积为62.40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林明艺,身份证号:E466×××(×)、
董子娟,身份证号:P618×××(×):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06年12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琉森路15号(即08区J1-3),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5774878\C1406279)进行加建4处建筑,面积共261.89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1.58平方米;第2处(一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50.60平方米;第3处(一层3)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9.77平方米;第4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99.9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琉森路15号(即08区J1-3)违法加建的4处建筑,面积为261.89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们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旸,身份证号:2308041979××××××××:

经调查查明,你于2012年8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瑞奇路11号(即08区E1-12),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0211022125)进行加建9处建筑,面积共249.73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3.30平方米;第2处(一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41平方米;第3处(一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20.52平方米;第4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9.22平方米;第5处(二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9.60平方米;第6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5.16平方米;第7处(三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9.71平方米;第8处(三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4.54平方米;第9处(三层4)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6.27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瑞奇路11号(即08区E1-12)违法加建的9处建筑,面积为249.73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宇韬,身份证号:4403011989××××××××:

经调查查明,你于2006年6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9区柏恩二街12号(即09区F2-5),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0215005140)进行加建3处建筑,面积共62.79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24.03平方米;第2处(一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0.99平方米;第3处(二层1)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7.77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9区柏恩二街12号(即09区F2-5)违法加建的3处建筑,面积为62.79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卢永鸿,身份证号:A821×××(×):

经调查查明,你于2006年6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赛恩路8号(即08区A2-13),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0212040111)进行加建8处建筑,面积共173.04平方米(其中,第1处(负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6.16平方米;第2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面积20.76平方米;第3处(一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3.97平方米;第4处(一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33.36平方米;第5处(一层4)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21.72平方米;第6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14平方米;第7处(二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0.77平方米;第8处(二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46.1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赛恩路8号(即08区A2-13)违法加建的8处建筑,面积为173.04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陆可儿,身份证号:D105×××(×)、
萧嘉乐,身份证号:P420×××(×):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05年5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赛恩路18号(即08区D2-53),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5533082/C1352808)进行加建4处建筑,面积共264.35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18.90平方米;第2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67.00平方米;第3处(二层2)加建雨棚,面积11.50平方米;第4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66.9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赛恩路18号(即08区D2-53)违法加建的4处建筑,面积为264.35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们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麦正辉,身份证号:4406201955××××××××、
何银英,身份证号:4406201964××××××××: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16年4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6区凯兴路7号(即06区V1-7),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7103377/C1760047)进行加建6处建筑,面积共158.65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8.01平方米;第2处(一层3)花园加建遮光棚,面积29.16平方米;第3处(一层4)花园加建凉亭,面积8.94平方米;第4处(一层5)花园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25.60平方米;第5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6.58平方米;第6处(二层2)加建玻璃棚,面积10.36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6区凯兴路7号(即06区V1-7)违法加建的6处建筑,面积为158.65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们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邵静雯,身份证号:C522×××(×)、
邵静仪,身份证号:K919×××(×)、
邵家辉,身份证号:C577×××(×):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13年6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香谢里路72号(即08区D2-91),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5771042/C1403509/C1403510)进行加建3处建筑,面积共46.30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6.76平方米;第2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9.77平方米;第3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9.77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香谢里路72号(即08区D2-91)违法加建的3处建筑,面积为46.30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们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娟,身份证号:3206021973××××××××:

经调查查明,你于2014年4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恩路19号(即08区A2-1),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5525641)进行加建9处建筑,面积共240.03平方米(其中,第1处(负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68.51平方米;第2处(负一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9.84平方米;第3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2.95平方米;第4处(一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1.86平方米;第5处(一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37.94平方米;第6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2.75平方米;第7处(二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1.04平方米;第8处(二层4)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9.06平方米;第9处(二层5)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6.0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恩路19号(即08区A2-1)违法加建的9处建筑,面积为240.03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莉娜,身份证号:5110811982××××××××、
郑毅敏,身份证号:1520×××(×):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17年11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7区叠彩一街115(即07区T2-19),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55185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55186号)进行加建5处建筑,面积共98.90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面积26.12平方米;第2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面积29.93平方米;第3处(二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39平方米;第4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9.49平方米;第5处(三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5.97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7区叠彩一街115(即07区T2-19)违法加建的5处建筑,面积为98.90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们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萧玉妍,身份证号:D644×××(×):

经调查查明,你于2007年4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瑞奇路15号(即08区A1-1),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5767636)进行加建6处建筑,面积共239.82平方米(其中,第1处(负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94.36平方米;第2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9.53平方米;第3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39平方米;第4处(二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0.78平方米;第5处(二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5.60平方米;第6处(二层4)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2.16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瑞奇路15号(即08区A1-1)违法加建的6处建筑,面积为239.82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袁铨鸿,身份证号:E145×××(×)、
袁燕群,身份证号:K157×××(×):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12年3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柏恩路22号(即08区E2-2),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C5525639\C1351518)进行加建5处建筑,面积共170.33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56.92平方米;第2处(一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25.47平方米;第3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0.63平方米;第4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0.29平方米;第5处(三层2)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27.02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柏恩路22号(即08区E2-2)违法加建的5处建筑,面积为170.33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们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袁玉燕,身份证号:4406201960××××××××:

经调查查明,你于2006年4月收楼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柏恩路25号(即08区E1-29),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5533758\C1348714)进行加建7处建筑,面积为204.10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4.03平方米;第2处(一层2)加建混合结构,面积41.44平方米;第3处(一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55.32平方米;第4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3.43平方米;第5处(二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06平方米;第6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0.52平方米;第7处(三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9.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柏恩路25号(即08区E1-29)违法加建的7处建筑,面积为204.10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慧瑜,身份证号:4406201958××××××××、
唐竞立,身份证号:4420001986××××××××: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12年10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茵路1号(即08区A1-52),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0210098263\0210098264)进行加建5处建筑,面积共79.14平方米(其中,第1处(负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2.65平方米;第2处(负一层3)加建凉亭,面积13.61平方米;第3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0.39平方米;第4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81平方米;第5处(二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6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茵路1号(即08区A1-52)违法加建的5处建筑,面积为79.14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们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建伟,身份证号:4528261960××××××××:

经调查查明,你于2008年1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琉森路56号(即08区A1-8),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5534259)进行加建6处建筑,面积共183.11平方米(其中,第1处(负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3.20平方米;第2处(负一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59.63平方米;第3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9.01平方米;第4处(一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2.07平方米;第5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7.87平方米;第6处在花园加建凉亭,面积11.3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琉森路56号(即08区A1-8)违法加建的6处建筑,面积为183.11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赵明洲,身份证号:2114211972××××××××、
吴琼,身份证号:6501041972××××××××:

经调查查明,你们于2016年9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香谢里路73号(即08区D2-90),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5774715/C1403449)进行加建3处建筑,面积共74.45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2.41平方米;第2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第3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0.59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香谢里路73号(即08区D2-90)违法加建的3处建筑,面积为74.45平方米。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们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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