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果,为抗拒抓捕竟咬伤公安人员。记者11月5日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苏某被判犯抢劫罪,获刑3年1个月,被处罚金1000元。
1月27日凌晨,苏某到中山火炬开发区某小区实施盗窃。他翻过一户业主的住宅围栏进入阳台,随后撬铁栏、推开玻璃门伸手准备实施盗窃时,被业主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对苏某实施抓捕,苏某为抗拒抓捕,咬伤并抓伤辅警谢某手部(经鉴定,谢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苏某随后被当场抓获归案。
今年9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苏某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罚,苏某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山日报报业集团新媒体中心
◆文+/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吴娟欢
◆图/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资料图)
◆编辑:唐益
◆二审:蓝运良
◆三审:魏礼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