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业委会选举程序指引将发生变化,正在征求意见
栏目:城事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2020-04-09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是小区大事,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将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对业主的表述、筹备组作用等进行修改,原文“不能委托配偶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表述删除,明确夫妻之间不动产权证书 (房产证或有效房产证明)无名的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房屋业主。

此次修订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市住宅小区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小区业主可以申请成立业委会,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向物业所在地镇政府或者管理委员会、区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也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本次《修订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对业主表述进行修改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此前对业主的表述是“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次改为除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业主: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订稿还删除了“不能委托配偶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表述,改为“业主不能委托其他人代表自己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房产,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即使其中一方未在房产证上署名,其与署名一方同样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即夫妻之间不动产权证书 (房产证或有效房产证明)无名的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房屋业主。

明确筹备组组长在筹备阶段起统筹作用

《修订稿》中明确了筹备组组长在筹备阶段起统筹作用,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筹备组因部分筹备组成员意见达不成一致,使筹备组一直无法形成一致意见而导致筹备组无法在法定时限内推进相关选举工作的情况。

筹备组组长“负责统筹筹备组的工作。筹备组工作会议由筹备组组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集召开,筹备组成员认为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向筹备组组长书面提出申请,筹备组组长收到申请后,符合召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召开,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筹备组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章,筹备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相关通知或者公告”。

《修订稿》新增“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的义务,应当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业主义务,包括遵守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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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李丹丹
◆图+/记者 李丹丹
◆编辑:袁凤云
◆二审:蓝运良
◆三审:岳才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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