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遭同行诽谤!经营者及时公证固定证据以维权
栏目:城事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2020-04-09

记者4月9日从市司法局了解到,司法部近日发布新一批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我市报送的“洪某名誉权维权保全证据公证案”成功入选。从事灯饰销售的洪先生遭同行在微信朋友圈诽谤,他通过公证将证据固定了证据以维权。

洪先生在古镇经营一家灯饰店铺,兴隆做得红红火火。日前,洪先生的竞争对手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一些不实信息,称洪先生原本是其同事,掌握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后离职,自立门户经营同类产品,还给洪先生冠以了“叛徒”之名。

此外,对方还在微信朋友圈公布了洪先生的照片、身份证件号码,对洪先生的生活、行业名声造成了严重影响。更紧急的是,对方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还设置了“仅展示最近三天的朋友圈”。

“我与对方并不是同事,也没有在对方企业就职,更不知所谓的‘商业秘密’!”洪先生打算通过公证的形式保全对方侵犯名誉权、公开个人信息的证据,以备日后诉讼所需。当他赶到公证处时,正是涉案朋友圈信息发布的第三天,距离可见的时限还剩三个小时。

“当事人微信并不一定是实名登记,微信用户在使用昵称时有较大的自由度,因此微信用户与侵权人的真实姓名没有形成必然的关联,存在证据证明力可能受影响的风险,您得考虑清楚再决定是否申办公证。”公证员充当法律顾问的角色,向洪先生告知了相关风险。

而洪先生经过考虑后依然决定申办。在细致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后,公证员受理了公证申请。公证员验核洪先生手机号码后,以现场录像及拍照的形式,客观记录洪先生查看对方涉案朋友圈信息详情的过程,并依法高效出具了公证书。

以案说法:网络侵权易删除,及时公证助维权

公证部门告诉记者,这个公证只是公证机构办理众多公证事项中的一件小公证,但小公证却蕴含着大学问。在本案中,公证员并不限于证明人的职能,而是发挥公证人作为证据专家的特长,客观真实的告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帮助当事人理性申请公证。

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鉴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网络中的侵权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删除,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对网络证据进行固定,已经成为权利人固定证据、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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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陈娟
◆图/网络 
◆编辑:袁凤云
◆二审:蓝运良
◆三审:岳才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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