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溪大队在对康乐中路的一制衣厂检查时,发现该制衣厂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据介绍,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近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沙溪大队持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据了解,康乐中路的该制衣厂共二层,建筑面积600多平方米。检查发现,位于一楼东面、二楼东面及西面安全出口处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对此,大队当即进行现场取证,责令该制衣厂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制衣厂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救援部门提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陈吉春 二审 陈伟波 三审 赖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