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义务教育的民校不得为营利性!中山拟分类管理民校
栏目:首页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20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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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起草了《中山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并于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该办法适用于中山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学校(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活动。


(图片来源:中山华附学校)

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为营利性或非营利

办法对民办学校分为两类。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

2017年8月3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的,清算并剥离资产时,应优先满足非营利学校的办学需要。

2017年8月3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后终止且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应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其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由属地镇区按“一校一策”原则依法制定方案,以学校剩余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且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校报名人数超计划需电脑派位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市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不得在审批地以外招生。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执行免试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选拔招生;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由所在镇(街)教育部门组织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学校可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相关规定公示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实施民办学校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情况星级评定,评估结果作为民办学校收费调价核准、招生规模核准以及专项扶持资金仇配的重要依据。

设立市、镇(街)两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扶持经费;设立中山市民办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主要资金来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和转设的剩余资产、社会捐赠以及运营收益,其资产及所产生的孳息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市、镇(街)两级分担制度。

公办校可通过集团化参与民办校办学

支持优质公办学校通过集团化办学模式帮扶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镇(街)政府可依法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非公有资产等,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租赁等方式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支持国有资产依法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依法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学校。

了解该办法具体内容可点击以下链接:

http://jtj.zs.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1928742.html


◆中山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文+/记者 陈慧
◆编辑:徐向东
◆二审:曾淑花
◆三审:岳才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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