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上午,在中山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副局长彭振羽介绍了我市企业复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防疫工作要求,违反规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公众应该注意的事项及法律责任。
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通知如下: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企业擅自提前复工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擅自复工、开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单位擅自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符合上述五类情形准许复工的企业的责任:
确有必要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各企业要坚决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在复工前要制定完善本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落实好复工前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绝不允许在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复工。各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公众的注意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
1、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出门佩戴口罩。
2、按照防疫规定要求,符合有关情形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
3、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
4、通过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发布”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了解我市疫情防控动态及疫情防治知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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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周映夏
◆图+1/记者 黎旭升
◆视频摄制/冯明旻
◆编辑:沙玉兰
◆二审:蓝运良
◆三审:岳才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