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认定为工伤
栏目:首页 来源: 发布:2020-01-29

1月2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东省人社厅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认定为工伤。

《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同时,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通知》要求,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遇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并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中山日报报业集团新媒体中心
◆文+/记者 何淼
◆编辑: 袁凤云
◆二审: 张鹏
◆三审: 魏礼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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