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栏目:首页 来源: 发布:2020-01-27

继1月21日发出商品价格提醒告诫书后,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发出商品价格提醒告诫书,明确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可处5万至300万元罚款,提醒广大消费者诚信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局品价格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确保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四)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六)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一经查实,可处5万至300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市民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7日


◆中山日报报业集团新媒体中心
◆文+/记者 徐世球 通讯员 黄美霖
◆编辑:汪佳 
◆编审:魏礼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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