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溪消防救援大队对一物管公司开出10000元的罚单,其管理的某商业城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存在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消防违法行为。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沙溪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专项检查,日前,在对沙溪镇乐群村坎溪某商业城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物管公司管理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存在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消防监督员立即对该物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隐患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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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第四十五条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 陈吉春 二审 陈伟波 三审 赖友生